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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致人死亡 销售商告生产供货商共担责

发布时间:2008-06-12 00:00:00 点击:0

     烟花燃放时致人死亡,面对巨额赔偿,烟花销售商某酒店将烟花生产厂家及供货商告上法庭。要求生产厂家及供货商连带赔偿酒店损失。6月10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江西某烟花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酒店110余万元经济损失;北京某公司赔偿酒店31万余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姜先生从某酒店购得江西某烟花公司生产,北京某公司销售的大型烟花在燃放时被炸身亡。后公安部门对事发现场遗留物品进行勘察中未发现该烟花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且事发时酒店尚未售出的该品种烟花亦未标注中文使用说明。据此,法院以酒店将不含有中文使用说明的大型烟花销售给姜先生,无法确保其安全,应承担责任,判决酒店赔偿姜先生继承人各项损失159万余元。

    面对巨额赔款,酒店将江西某烟花公司、北京某公司告上法庭称,北京某公司作为烟花爆竹的销售者、经营者,相对于酒店来说是供货者,江西某烟花公司作为烟花爆竹的生产者,均应保证所销售、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正常消费使用。案件中因烟花没有中文使用说明书,不是合格产品,因此造成人身伤亡,给酒店造成损失。根据相关规定,酒店有权向供货者、生产者进行追偿,故要求北京某公司、江西某烟花公司连带赔偿损失160余万元。

    烟花公司辩称,酒店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酒店在本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请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合法公正的判决。   

    北京某公司以对事故无任何过错为由,不同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烟花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烟花公司生产的烟花存在缺陷,一审法院认定其作为生产者应对酒店所造成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北京某公司与江西某烟花公司就烟花爆竹销售运输管理签订了合同书,北京某公司对江西某烟花公司的烟花爆竹在京上市的产品负有开箱验收产品质量的责任,而北京某公司未尽到该项责任,致使纸箱外观未标注中文使用说明,箱内仅附有一英文使用说明的烟花在市场出售,故应承担部分责任。酒店将不含有中文说明的大型烟花销售给姜先生,无法确保其能够安全使用,对此酒店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江西某烟花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