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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烟花爆竹殃及隔壁建筑公司被判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8-09-16 00:00:00 点击:0

        据大江晚报9月15日消息  某建筑公司开工庆典时燃放烟花爆竹,意外地引燃了隔壁一家超市,造成该超市直接财产损失5万余元。消防部门认定建筑公司承担责任,该公司于是起诉了消防部门。这起我市首例火灾原因及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消防部门胜诉。

     事情要追溯到2007年7月31日上午,弋江区纬七路27号某平价超市发生火灾。消防官兵赶到现场后奋力扑救,有效保护了相邻建筑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起火灾烧毁(损)超市房屋、家具、电器及部分商品,直接财产损失共计5.5万余元,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了解和勘察,弋江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该起火灾发生原因为芜湖宝翔建设有限公司在举行开工庆典时,燃放的烟花爆竹经过这家超市的窗户落到床上,引燃了床上的可燃物。消防部门认定该公司因疏忽大意直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对此这起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直接负责该工程的主管人员沈某负直接领导责任。随后,消防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

     该公司不服以上责任认定,向弋江公安分局申请重新认定,并于今年4月20日以要求撤销两份认定、进行火灾原因和责任重新认定为由,向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19日,弋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今年7月,该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10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新根  陈清山 洪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