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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烟花筒炸伤小孩眼 厂家赔款4万

发布时间:2009-06-19 00:00:00 点击:0

 
 

    凌晨 “放完”的烟花筒丢弃在屋檐下,到了上午竟将邻居小孩的眼睛炸伤。近日,攸县法院判令浏阳某礼花厂对此承担责任,赔偿当事人李某4万元损失。原因是其所产烟花出现 “断火”现象,系质量缺陷。

    农历2007年正月初一凌晨,攸县李某燃放烟花后,将烟花筒放在自家屋檐下。当天上午,邻居小孩刘某、张某和李某家小孩一块玩耍。刘某出于好奇,用手中点燃的香火在烟花筒里乱插,没想到烟花筒中再次冲出小焰火弹,将刘某右眼炸伤。

    事后,刘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父子、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何某赔偿损失。当年11月3日,攸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不服,提起上诉,后双方达成和解,由李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4万元。

    李某认为,烟花未燃放尽、再次燃放才致刘某受伤,说明烟花质量存在缺陷,因此于今年4月2日将烟花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烟花在燃放中途熄灭,属断火现象。按照国家对烟花质量有关标准规定,组合烟花在燃放时不得出现断火现象,故认定涉案的烟花存在产品缺陷,烟花的生产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攀、文珠、汪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