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劣质礼花弹炸伤人赔6万
发布时间:2009-06-19 00:00:00 点击:0次
近日,湖南醴陵市法院当庭宣判了彭某诉醴陵某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该公司赔偿彭某各项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58790.75元,并赔偿受彭某赡养、抚养人的生活费4164.54元。
2008年2月16日,彭某的表弟王某举行婚礼,彭某被安排燃放礼花弹。当日上午10时许,彭某点燃最后一颗礼花弹,但礼花弹尚未升空即发生爆炸,炸伤彭某左眼,造成其七级残废。彭某以醴陵市某烟花鞭炮专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及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造成彭受伤致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彭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受彭某赡养、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73259.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和销售的礼花弹存在缺陷,导致彭某的人身损害,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 :李春璞 通讯员 :王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