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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童花炮厂内玩耍被炸致残

发布时间:2009-07-09 00:00:00 点击:0

 
 

  在素有“中国花炮之乡”之称的萍乡上栗,该县桐木镇湖塘村村民刘富告夫妇的一对儿女刘骏、刘娟在花炮厂内玩耍时不幸分别被炸成一级伤残和七级伤残。

  因为发生事故的乐安花炮厂早已停产,厂房被租给8人生产花炮,各方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这让刘富告气愤不已,他将乐安花炮厂和8名承租人一并告上法庭。一审中,上栗县人民法院以同一事实责任不明,认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担责,判定各方共同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

  刘富告对判赔金额不服,已上诉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刘骏刘娟和父母在一起


花炮厂内随处可见高危品

  花炮厂内玩耍 三幼童被炸伤

  2008年7月23日,正值盛夏,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湖塘村的乐安花炮厂内,8岁的刘娟带着7岁的弟弟刘骏和6岁的小伙伴王勇一起在厂内玩耍。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巨大的不幸会降临他们头上。

  “我现在都不敢回想孩子面目全非的惨状,”刘娟和刘骏的母亲孙贵英提起事故发生的那个下午仍然心有余悸,“当时我正在花炮厂打工做花炮,突然听到外面‘嘭’的一声响,我就预感到出事了!”她扔掉手上的花炮奔出门外,看到女儿刘娟一身是血站在她面前,顺着女儿手指的方向,她看到儿子刘骏也倒在血泊中,周围弥漫着烟雾。凭着对火药的了解,她知道,是火药爆炸了!

  在扑鼻的火药味中,她冲向儿子,但儿子已经完全休克,整张脸血肉模糊,她抱起儿子边冲出厂门,边喊救命。

  在厂内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她把孩子送去了医院。

  脱离生命危险 却落下终生伤残

  当天,孩子被送到了浏阳市第一院抢救,在应急包扎和简单处理后,由于伤情太重,医院建议孙贵英和丈夫刘富告赶快将孩子转入设备更好的医院,不然孩子恐怕性命难保。刘富告夫妇随即将孩子转送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经过10多个小时的抢救,终于脱离生命危险。

  经诊断,刘骏全身多处大面积爆炸创面,左眼球被炸萎缩,右眼球被炸出眼眶且破裂,面部严重炸伤,手臂多处缺损、裂伤;刘娟炸伤致右眼角膜穿透伤,外伤性白内障;另一名小孩王勇身上也多处被炸伤渗血,经诊断为面部、腿部表皮烧伤程度达15%。

  虽然孩子脱离生命危险,但这并未让刘富告夫妇轻松多久,伤势最重的刘骏又多次接受伤面扩创植皮手术,因为左眼已坏死,右眼也发炎感染化脓,不得不做了眼球摘除手术。

  2008年9月27日,经过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骏双眼球缺失无光感伤残一级,面部瘢痕植皮术后伤残五级,全身瘢痕伤残八级,终身需护理;刘娟右眼球损伤监定为伤残七级。

  “想看《西游记》,现在只能听”

  记者见到刘骏时,他带着个宽边帽,满脸瘢痕让人不寒而栗,眼眶里空空如也。问起当时的情形,孩子把帽沿往下拉了拉,没说话。

  “事故发生后,孩子就像失忆了一样,提到那天的情况就会变得木讷不说话”,提起孩子,孙贵英有些黯然。她找出刘骏出事前的照片给记者看,照片上刘骏面容清秀,瞪着大眼睛,满脸灿烂的笑容。

  出事时,刘骏只有7岁零21天大,谈起读书,他告诉记者,以前读一年级数学考了98分,语文考了97分。因双目失明,刘骏现在已经转到浏阳特殊教育学校读书。问起上盲校感觉怎么样,孩子低着头说:“那里很好,没有人看出我长得丑。”

  正说着话,刘骏突然起身,摸索着去开电视,记者惊愕之余,孙贵英解释道:“快到动画片的时间了。”原来,出事前刘军每天都要看动画片,现在看不见了,却仍然不忘每天开电视。记者问刘骏还喜欢什么节目,孩子说道:“想看《西游记》,我好想看孙悟空打妖怪,可现在看不见了,只能听……”

  各有说法 当事方均称无责任

  危险重重的花炮厂幼童为何能轻易进入?引发爆炸的爆炸物是来自哪里?又是如何引发爆炸的呢?由于一直不能明确爆炸物品及具体来源,对于这起爆炸事故,乐安花炮厂和租赁其厂房生产的8名租赁人各有说法。

  花炮厂:厂房已租出,不负安全责任

  据了解,乐安花炮厂是由桐木镇的孙立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但在事故期间,孙立余自己并未生产,而是将厂房租赁给邱告、张开勇和张文海等八人生产花炮产品,在租赁时,孙立余和八人协议约定,孙立余只出租厂地,其他投资、生产、经营和管理由租赁人负责,乐安花炮厂对厂区内的安全生产和管理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拿着这份协议,厂主孙立余认为,自己已将厂房出租给邱告等八人,根据签订的协议,租赁厂房期间,发生在厂区内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因此自己不承担受伤幼童的赔偿责任。

  承租人:花炮厂疏于防范,监管不力

  但八名承租人却不这么认为,租用2~6号厂房的邱告表示,孩子出事的地点不在他的厂区范围之内,事发地点他根本无权使用,哪来的义务管理?

  另外一名承租人张文海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我只是租他的厂地生产,赔偿义务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乐安花炮厂。”张文海租赁的是37~46号厂房,与事故发生地相隔很远,他带记者来到他的厂区,说:“我的厂区离事发地隔了一座山丘,不可能是我这边的花炮引发的爆炸。”

  事发地靠近14号厂房仅一米多远,14号厂房承租人张开勇却表示:“事故发生时我的车间早已停产,而且导致受伤的爆炸不是发生在生产车间,是在厂区空闲地。”

  在记者采访中,多数承租人认为主要原因是由于乐安花炮厂疏于防范,监管不力,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看守人员,导致三个孩子随意进入引发事故的发生。

  一审判决 九被告共同担责

  事故发生后不久,三个受伤儿童的治疗费就达到了10多万元,在各方协调下,花炮厂和八名承租人一共支付了7万余元,此后便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刘富告将九人一并告上法庭。

  2009年2月12日,萍乡上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三受害人共获赔偿382465.81元。其中,乐安花炮厂承担责任的30%,八名承租人平均分摊承担50%的责任,监护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就一审判决结果,受理此案的桐木法庭庭长谢永林指出,此案在现有证据下,不能确定爆炸物是来源于哪个被告的车间,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因此判定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担责。

  对于承租人说到事故前已经停产的情况,谢永林表示:“在事故发生之前停产,不能排除其以前生产遗留下火药未及时处理的可能性,距离爆炸地点远,也不足以证明爆炸物不是来源于其租赁的厂房。他们主张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不是由他们生产花炮产品造成的,所以均应承担责任。”

  由于刘骏后期需进行扩张皮瓣转移等修复、双侧眼眶成形术、双睑重建等多项大手术,还将需要一笔巨额住院治疗费,刘富告对一审判决赔金额不服,已将此案上诉至萍乡中院。

  八承租人无生产资质

  据了解,在一审庭审现场,刘富告向法庭提交了事故发生后乐安花炮厂现场照片,证明乐安花炮厂无围墙、大门,厂内杂物乱放,因管理混乱才导致孩子轻易进入高危厂区内。

  近日,记者来到乐安花炮厂,虽然随处可见“高危生产重地,闲人勿入”的警示牌,但厂区的铁门依然畅通无阻。

  在离事发地仅几米远的地方,放置了几袋红色和灰色粉状物料,旁边几个生产点也零散地靠墙放着一两袋相同的物品,刘富告告诉记者,这些都是生产花炮用的磷,属高危物品,达到一定的温度就会自燃自爆。

  在厂区内,记者并未看到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问及承租人之一张文海生产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张文海回答有,但当记者进一步要求查看时,他却表示乐安花炮厂有就行了。

  在整个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乐安花炮厂本身是一个从事易燃,易爆物生产的企业,但其他八名承租人并没有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生产花炮类产品的资质。

  对此,乐安花炮厂负责人孙立余解释:“作为生产花炮的花炮厂,随处可见火药是正常情况,生产花炮是高危产业,经常有爆炸死人也是正常现象。”对于为什么未成年人能随意进出,孙立余表示,当时有工作人员阻止孩子进厂玩耍,并一再表示,孩子出事后他已经做到了尽其所能。

  烟花鞭炮属民用爆炸物品,根据规定,必须经国家批准的企业和人人才能进行生产销售,不得私自转让、租赁资质给他人,孙立余表示:“他们都去参加了安监局的安全生产培训的。”(以上受害人均属化名)

(文/图:杨发良 记者: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