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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维持原判 3受害人获赔38万

发布时间:2009-07-14 00:00:00 点击:0

       7月6日报道了萍乡上栗县幼童刘骏、刘娟、王勇在花炮厂内玩耍不幸分别被炸伤一案,由于对判赔金额不服,此案上诉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萍乡中院对本案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因为发生事故的乐安花炮厂早已停产,厂房被租给8人生产花炮,受害人将乐安花炮厂和8名承租人一并告上法庭。一审中,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定各方共同承担,3受害人共获赔偿382465.81元。二审法院认为,八被告都不具有危险物品生产的资质,而乐安花炮厂在明知的情况下将厂房予以租赁,属于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用法正确,即对原审判决以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