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爆炸物 四死一伤获重刑
河南省沈丘县有一男青年为得到一点好处费,介绍他人从一私人手里买到做烟花的爆炸物,不想在返回的路上,炸药因自然起火爆炸,造成车上五人四死一重伤。近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这起在当地备受社会关注的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终于尘埃落地,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吴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被告人吴某,系河南省沈丘县北郊乡某行政村村民。吴某所在的村里有一些生产烟花爆竹的厂子,平时,吴某为村里从事烟花爆竹加工生产的厂子联系些客户,自己从中间取点好处费。2009年8月25日,吴某接到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某行政村高某、刘某、黄某、高某某等朋友打来的电话,让其联系要买些炮捻等东西,吴某爽快地答应了下来。当天下午,高某等四人租商水县姚集村村民张某的农用大篷车来到沈丘县,当吴某向他们要爆炸物品购买证和运输证时,四人谎称没有带,下次再来买时一块带来,碍于朋友面子,再加上从中可以得到介绍好处费,吴某没有过于追究。通过吴某的介绍,高某等四人共从沈丘县北郊乡某村村民吴某某家私自购买引线11包(每包50捆,每捆900—1200根,每根长1—1.07米)。为防止路上被查,当天夜里11点时,高某等五人在返回上蔡县途经项城市时,在项城市迎宾大道与花园路交叉口,炮捻因自然起火发生爆炸,致使高某当场死亡,其余四人受伤。后高某、黄某、刘某在治疗过程中与同年9月、10月相继死亡,司机张某经鉴定为重伤。经鉴定引线内装药为烟火药(每米引线内装药量为0.3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卖主吴某某批捕在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介绍他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牛凌峰 李志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