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类场所烟花零售受限制
发布时间:2007-08-09 00:00:00 点击:0次
8月3日下午,福建省泉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召开。为了规范管理,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及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全市九类场所280米直线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根据福建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泉州市正式成立“泉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挂靠在市公安局,下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烟花办”,挂靠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烟花办”负责全市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布设应遵循“确保安全、从严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各零售场所之间直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不得在以下地点280米直线距离内设立零售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城市木屋毗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记者:陈祥木 实习生:曾秀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