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试行“黑名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01 00:00:00 点击:0次
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福建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近日出台了《福建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将违反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点纳入“黑名单”严格管理。
规定明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如有向未取得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向烟花爆竹零售点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7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批发企业如有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在储存仓库内违规储存烟花爆竹,两次未按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或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一年内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9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零售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列入“黑名单”管理。
规定明确了对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后的管理办法: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年内,公安机关不得核发向该生产企业购买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若再次发现则不再核发;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年内再次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视情况由公安机关在烟花爆竹流向监管系统中重点关注,并继续列入次年“黑名单”;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1年内再次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继续列入次年“黑名单”;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1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或连续3年被列入“黑名单”的,将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